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8-12-04浏览次数:159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基金会内部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需通过网站、媒体、基金会简报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秘书长名单;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名称、金额、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五)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

(七)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过秘书长批准,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公开信息内容须经秘书长批准,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过秘书长批准,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123日修订通过

  

  

  

附件: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