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2.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建设;
3.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4.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5.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6.资助教师、研究生在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7.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和资助与高等中医药教育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提交理事会同意后予以立项。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1)。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需求部门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审批流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简称《进展表》,见附件3)。
第八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4),说明变更理由,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若不达标,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5),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六章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2月3日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