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上海中医药大学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自愿;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严格规范管理。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二章捐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接受捐赠(捐赠流程详见附件)
1.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2.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3.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4.接受实物捐赠时,基金会委托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固定资产规定管理相关捐赠资产。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须填写《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5.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6.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开具捐赠票据;
7.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章程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
2.提供国内外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件、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
3.策划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4.审核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法律依据,捐赠与受赠者的权益等;
5.负责学校各项捐赠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6.跟踪了解捐资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按协议使用;
7.办理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立项评估及理事会审批;
8.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在使用资金投资时,实现保值增值;
9.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包括纸质与电子档案),积累捐赠信息文化沉淀;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制作与发放工作。
第六条 接受的各类捐赠进行分类管理,即:杰出人才(冠名教授)基金、师资培训基金、教师奖励基金、论文著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校友爱心基金、学生创业基金、文体艺术基金、国际(港澳台)交流基金、学术活动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纪念景点(绿化)基金、建筑修缮基金、仪器设备基金、图书资料基金、精神文明基金、学校发展基金、学校建设基金、校友活动基金、特殊项目基金等。
第七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 根据捐赠协议与《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由受益部门填写立项申请,经相关立项程序审核通过后启动项目,并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中的预算、进度等要求实施。项目内容、预算等需要变更,需按相关制度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监事会,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十一条 捐赠财物因项目完成、协议提前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基金会提前与捐赠方联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并由项目负责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报送基金会办公室。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项目负责人、或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捐赠协议用途相关的事宜。
第四章 鸣谢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三条 学校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校史博物馆、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十四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应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上海中医药大学校董会的一届校董或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第十七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除校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赞助)人或捐赠(赞助)单位并筹集学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赞助)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2月3日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