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7-14浏览次数:83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管理,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有序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印章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四条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理事会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一律不能用印。

第五条重要用印须经登记或有存根,以便备查。禁止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该印章即行停用,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在通知中说明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三章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在基金会负责人或秘书处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第八条法人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九条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条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四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时,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7月13